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。

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:    (1)总监、副总监、助理总监;    (2)指挥长:高级指挥长、一级指挥长、二级指挥长、三级指挥长;    (3)指挥员:一级指挥员、二级指挥员、三级指挥员、四级指挥员。

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,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“专业技术”:    (1)指挥长:高级指挥长、一级指挥长、二级指挥长、三级指挥长;    (2)指挥员:一级指挥员、二级指挥员、三级指挥员、四级指挥员。

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:    (1)高级消防员:一级消防长、二级消防长、三级消防长;    (2)中级消防员:一级消防士、二级消防士;    (3)初级消防员:三级消防士、四级消防士、预备消防士。